住宅用地|🚉【新北淡水輕軌|近淡江大橋|正12米路建地-地主誠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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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輕軌義山站|正12米路436坪建地】
🔥 稀有釋出|雙站生活圈|總價1.68億 可談
📍 近 淡海輕軌 V7/V8站|步行生活圈到位
📐 建地:436坪|💰 單價:38.53萬/坪
🏡 住1-1建地|自建、置產、住宅開發皆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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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亮點】
✅ 436坪大面積建地,基地方正、規劃彈性佳
✅ 正12米道路,進出便利、開發規劃更有利
✅ 住1-1使用分區,可規劃透天、社區型住宅
✅ 緊鄰優質社區,環境清幽、居住品質佳
✅ 稀有大坪數建地釋出,適合自住、投資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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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軌+淡江大橋|交通優勢】
🚈 近淡海輕軌義山站/V7、V8站,快速串聯淡海新市鎮與淡水市區。
🚘 至淡江大橋車程約8~10分鐘(依實際路況),未來可有效串聯淡海新市鎮、科學城與台北港、桃園空港「雙港」交通路網,縮短區域往來時間。
🌉 淡江大橋串聯淡水、八里、五股、林口等生活圈,區域交通網絡更加完善,快速連結台北核心及北部重要產業、港口與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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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機能完善】
步行生活圈可達:
・家樂福
・運動中心
・行政中心
・萬坪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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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元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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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登字第185460號
經紀人|游景鴻(95)彰縣字第00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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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1️⃣ 依地政機關登記及現況為準
2️⃣ 價格與條件以實際洽談為準
3️⃣ 開發前建議洽建築師及主管機關確認
以下資料參考來源: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完整資料可來電詢問
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的「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住1-1),土地用途 使用 主要規範如下:
四、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1.獨戶住宅。 2.雙拼住宅。 3.雙疊住宅。 4.連棟住宅。
(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 1.中樓層集合住宅。 2.高樓層集合住宅。 3.中樓層連棟住宅。
(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1.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2.郵政業。 3.電信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業、電信及郵政業設施。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1.消防站(隊)。 2.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1.衛生所(站)。 2.醫院、診所、助產機構、長期照顧機構,但不包括家畜醫院。 3.醫事機構。 4.產後護理機構。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醫療保健設施。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長照服務機 構(居家式、社區式、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會救助 機構、榮譽國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1.戶內遊憩中心。 2.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3.綠地、廣場。 4.戶外籃球場、網球場、
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 場所。 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一般遊憩設施。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1.教保服務機構。 2.小學、中等學校。 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區教育設施。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 1.圖書館。 2.博物館。 3.藝術館。 4.科學館。 5.社會教育館。 6.文物館、陳列館。 7.水族館。 8.音樂廳。 9.集會堂。 10.文康活動中心。 11.文化中心。 12.紀念性建築物。 13.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14.研究機構。 15.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文教設施。
(十)第十組:公用設施 1.公眾運輸車站。 2.電力變壓站等設施。 3.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4.電信機房。 5.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6.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7.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用設施。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1.不動產投資業 2.建築經理業 3.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1)不動產買賣業。 (2)不動產租賃業。 (3)老人住宅業。 (4)自助儲物空間業。
4.不動產經紀業。 5.租賃住宅服務業。 6.國際貿易業。 7.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地政事務所。 8.景觀、室內設計業。 9.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10.營造業。 11.報紙業。 12.雜誌(期刊)出版業。
13.翻譯業。 14.廣告業。 15.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16.短期補習班業。 17.就業服務業。 18.廣播電視業。 19.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0.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21.研究發展服務業。 2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23.其他工商服務業。 24.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六、在第 1-1 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 關核准。
(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
(二)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
(三)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四)第五組:醫療保健設施。
(五)第六組:福利設施。
(六)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七)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八)第九組:文教設施。
(九)第十組:公用設施,但限第 2 款至第 6 款。
(十)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限第 1 款至第 5 款,其中第 3 款 (3)老人住宅業限須面臨 10 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
建議在進行土地開發或建築設計前,詳細閱讀上述文件,並諮詢當地主管機關,以確保符合所有相關法規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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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此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