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大坑東山路旁都計內農地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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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萬/坪 單價
5,406.8
坪 土地面積
地圖
土地介紹

台中大坑風景區 農業區開發建設相關規定
※※※本計畫劃設農業區面積計1,476.43公頃,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平均坡度30%以下之山坡地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經參酌台北市貓空地區以開發許可方式處理之案例,於坡度分析及排除崩塌地範圍後,未來適用「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可供申請開發建築用地面積約為146.55公頃,僅佔農業區面積之9.93%。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草案)第六點已敘明「依本要點申請開發建築,應至少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劃設農業區風景區(689.71公頃)農業區(689.71公頃)為保持農業生產,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參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散佈之宗地,劃設為農業區。
※※※經查該農業區土地平均坡度已超過30%以上,且位於高山潛勢災害與環境敏感影響範圍內之限制發展土地,如農業區再允許興建農舍,勢將造成土地零星開發,破壞山坡地保育與水土保持工作,建議台中市政府允宜劃設為保護區,以維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保護環境,並達到本案計畫目標「保育、生態、減災」之目的,本計畫案原計畫使用分區為風景區,如將之全數變更為保護區,除違背土地信賴保護原則、土地使用強度減低、允許使用項目限縮外,未來將面臨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民意代表之強烈反對,執行層面上確有困難,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依下列各點研提研析意見,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一)建議研議本案農業區土地使用監測管理系統,避免農業區建築物零星發展及有效抑止違章建築物之蔓延。
(二)建議研訂本案農業區環境管理計畫,對於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採取有效管理,建立申請開發者回饋基金與成立管理委員會運作機制,維護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之目的。
(三)本案原風景區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有關本案山坡地之保育與利用,建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
(四)建議補充本案擬劃設農業區之背景、理由與原因、劃設準則、專案小組對於擬劃設農業區之歷次意見與處理情形。
※※※劃設農業區風景區(689.71公頃)農業區(689.71公頃)為保持農業生產,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參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散佈之宗地,劃設為農業區。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農業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應以集村方式集中申請,申請開發之建築基地面積應大於一公頃且範圍完整。
一. 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內土地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
百分之三十者,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申請基地範圍。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道路、公園及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空間使用為限。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之地區,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二.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
為六公尺,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
四.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十五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
計畫。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
五.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下表。戶數公共設
施項目十戶以上未滿三十戶
1、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2、社區停車場
3、廣場三十戶以上未滿五十戶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4、兒童遊憩場五十戶以上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5、閭鄰公園
六.基地內之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
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文件,始得納入整體規劃。
七.基地內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以排放污水,並應依下水道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造成下游水質之污
染: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污水與雨水須分流收集、處理排放。
(2)基地污水排放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放流水標準。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規定。
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
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
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農業區、保護區:面臨20M-1道路用地(東山路)兩側應退縮十二公尺建築。
※※※本計畫劃設農業區面積計1,476.43公頃,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平均坡度30%以下之山坡地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經參酌台北市貓空地區以開發許可方式處理之案例,於坡度分析及排除崩塌地範圍後,未來適用「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可供申請開發建築用地面積約為146.55公頃,僅佔農業區面積之9.93%。
※※※「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農業區(原風景區)開發許可審查要點」(草案)第六點已敘明「依本要點申請開發建築,應至少提供基地面積百分之十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以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為限),並於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無償捐贈為臺中市有。」
※※※劃設農業區風景區(689.71公頃)農業區(689.71公頃)為保持農業生產,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參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散佈之宗地,劃設為農業區。
※※※經查該農業區土地平均坡度已超過30%以上,且位於高山潛勢災害與環境敏感影響範圍內之限制發展土地,如農業區再允許興建農舍,勢將造成土地零星開發,破壞山坡地保育與水土保持工作,建議台中市政府允宜劃設為保護區,以維國土保安、水土保持、保護環境,並達到本案計畫目標「保育、生態、減災」之目的,本計畫案原計畫使用分區為風景區,如將之全數變更為保護區,除違背土地信賴保護原則、土地使用強度減低、允許使用項目限縮外,未來將面臨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民意代表之強烈反對,執行層面上確有困難,尚屬實情,爰建議本案依下列各點研提研析意見,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一)建議研議本案農業區土地使用監測管理系統,避免農業區建築物零星發展及有效抑止違章建築物之蔓延。
(二)建議研訂本案農業區環境管理計畫,對於公共設施與土地使用採取有效管理,建立申請開發者回饋基金與成立管理委員會運作機制,維護農業區以保持農業生產之目的。
(三)本案原風景區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有關本案山坡地之保育與利用,建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
(四)建議補充本案擬劃設農業區之背景、理由與原因、劃設準則、專案小組對於擬劃設農業區之歷次意見與處理情形。
※※※劃設農業區風景區(689.71公頃)農業區(689.71公頃)為保持農業生產,依照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參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成果」,將宜農牧地配合地形坵塊之完整性,排除零星散佈之宗地,劃設為農業區。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得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農業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應以集村方式集中申請,申請開發之建築基地面積應大於一公頃且範圍完整。
一. 申請建築基地範圍內土地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開發區域內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
百分之三十者,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可計入開發申請基地範圍。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百分之二十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道路、公園及綠地或無建築行為之開放空間使用為限。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之地區,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二.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
為六公尺,三十戶以上為八公尺。
四.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十五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
計畫。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
五.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下表。戶數公共設
施項目十戶以上未滿三十戶
1、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2、社區停車場
3、廣場三十戶以上未滿五十戶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4、兒童遊憩場五十戶以上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5、閭鄰公園
六.基地內之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
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文件,始得納入整體規劃。
七.基地內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以排放污水,並應依下水道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造成下游水質之污
染: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污水與雨水須分流收集、處理排放。
(2)基地污水排放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放流水標準。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適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規定。
農業區土地在本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
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以三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
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農業區、保護區:面臨20M-1道路用地(東山路)兩側應退縮十二公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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