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賣厝阿彬】鎮安段0.51079公頃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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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距苗栗客運苑裡站 381公尺
地圖
土地介紹
農牧用地-4筆土地毗連
面積:1545.14坪 = 5.25348分 = 0.51079公頃
產權完整,非持分地
符合資格條件的您歡迎承購後合併分割
可做符合最小農舍面積 0.25公頃(2筆)
下方檢附法規說明,詳細情形請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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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星不動產有限公司
經紀證照:于凡107年新北經字003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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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定義為何?耕地可以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應大於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另外面積未達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辦理分割。
(三)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施行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至於個案耕地得否分割,因已涉及具體事實認定及實務執行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建議可敘明土地標的並檢附具體事實案例資料,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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