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用途多多-不是農地喔!
6,888萬元
詢問底價
1.83萬/坪
單價
3,769坪
土地面積
亮點/特色
冬山鄉仁山段455地號面積12459.62平方公尺
可以做
地圖
冬山鄉新寮二路269-1號
基礎資訊
地號
455
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
用地類別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容積
10%/60%
僅供參考
所有權
民有土地
臨路路寬
6米
貨櫃車進出方便嗎
基礎設施
有水電
是台水台電嗎
有排水溝嗎
是三相電嗎
現況
空地
適合用途
農作、住宅、加工廠、中小企業、廠房、倉庫、廣告、開店
自備款
約3444萬,月還款111,756元
分割出售
不可分割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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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介紹
![屋主頭像](https://images.591.com.tw/index/medium/no-photo-new.png)
屋主: 何先生
屋主
2008年加入591
冬山鄉仁山段455地號面積12459.62平方公尺
可以做的事業,有下列行業喔:
本物件為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特目範圍使用無須再變更,省下變更回饋金。建蔽率百分之50,容積率百分之180。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建學校。
(三)設置幼稚園。
(四)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五)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九)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十)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及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動物收容處所。
(十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十三)土資場相關設施。
(十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電信相關設施。
(十九)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宗教建築設施。
(二十二)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 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營運總部(以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為限)。
(二十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可以做的事業,有下列行業喔:
本物件為特定事業目的用地,特目範圍使用無須再變更,省下變更回饋金。建蔽率百分之50,容積率百分之180。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建學校。
(三)設置幼稚園。
(四)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五)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九)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十)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及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動物收容處所。
(十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十三)土資場相關設施。
(十四)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電信相關設施。
(十九)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宗教建築設施。
(二十二)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 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營運總部(以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為限)。
(二十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