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地段土地釋出,地點佳,產業聚集,創業首選
787元/坪/月押金面議
坪
住宅用地
類別住宅區·住三
使用分區基礎資訊
地號0442-0000、0447-0000
所有權民有土地
土地現況平坦水泥空地
最短租期5年
基礎設施有電·有水·地面平整·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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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介紹

屋主: 黃先生(仲介勿擾)
屋主
一、租賃期間:自契約辦妥公證之日起至屆滿5年止,租期屆滿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得續約1次,承租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得標人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規定之適用。
二、租賃用途: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使用限制:
(一)不得供耕作、建築或地面及屋頂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但得標人依法設置停車場使用,如有附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求,應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並提供得標人與太陽光電廠商簽約之載有太陽光電分潤比之契約書,與本公司協議售電之分潤相關事宜。
(二)租賃期間,得標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
(三)不得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不得挖除地面規劃作為游泳池或地下儲藏庫使用。
(四)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得標人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第三人,亦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提供第三人使用。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轉讓者,於辦理租賃權轉讓後之受讓人人數不得逾1人,得標人除須結清租金等舊欠外,如得標人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本公司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五)得標人亦不得作為興建集合住宅、加油站、宗祠及宗教建築、殯葬設施、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或附件六鄰避型設施之使用。
(六)不得經營卡拉OK等未經台糖公司同意之用途。
四、投標人資格: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但不得由二人(含)以上共同投標。
五、投標時應提出之相關文件:
(一)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投標人聲明書。
二、租賃用途: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使用限制:
(一)不得供耕作、建築或地面及屋頂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但得標人依法設置停車場使用,如有附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需求,應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並提供得標人與太陽光電廠商簽約之載有太陽光電分潤比之契約書,與本公司協議售電之分潤相關事宜。
(二)租賃期間,得標人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
(三)不得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不得挖除地面規劃作為游泳池或地下儲藏庫使用。
(四)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得標人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第三人,亦不得將租賃土地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提供第三人使用。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轉讓者,於辦理租賃權轉讓後之受讓人人數不得逾1人,得標人除須結清租金等舊欠外,如得標人為自然人時,須擔任受讓人之連帶保證人,如受讓人為法人時,並須以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做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本公司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五)得標人亦不得作為興建集合住宅、加油站、宗祠及宗教建築、殯葬設施、廢棄物清理及污水處理設施或附件六鄰避型設施之使用。
(六)不得經營卡拉OK等未經台糖公司同意之用途。
四、投標人資格: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但不得由二人(含)以上共同投標。
五、投標時應提出之相關文件:
(一)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投標人聲明書。



